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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7-02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和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成商务发〔2018〕105号

 

 

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委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四川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18〕5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8〕112号)精神,特制定《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申报指南和以下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企业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时间:企业申报项目(申报系统和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二)申报要求:企业申报项目应通过中央外经贸资金管理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市商务委,另一份区(市)县商务部门留存(其中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一式三份)。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项目初审转报时间为10月26日-10月31日。

  

(二)项目审核转报。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需要审验原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三、项目审核、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审核、评审。市商务委各业务处室对业务范围内所有区(市)县转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评审时间为11月1日-11月5日。

  

(二)项目审计。支持项目中对评审合格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项目主要指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或单位相关财务数据或票据等作为补助或奖励重要计算依据),由市商务委相关处室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11月6日-12月6日期间开展专项审计。

  

(三)项目公示。对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cdmbc.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确保在网络管理系统上录入的项目申报材料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五、政策发布和咨询

  

(一)政策发布。本申报指南同时在成都市商务委和成都市财政局网站发布。

  

成都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cdmbc.gov.cn

  

成都市财政局网站:http://10.72.97.57

  

(二)政策咨询

  

1. 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市商务委外贸处,联系电话:61883774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61888614

  

2.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市商务委财务处,联系电话61886328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61888614

  

3. 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61883759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61888614

 

4. 鼓励开展重点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

市商务委国际合作处,联系电话:61889447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61888614

 

 

 

附件1

 

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

 

(一)支持对象

1. 采购订单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都龙头采购企业。  

2. 我市邀请参加的重要境外供应商及重要嘉宾。

 

(二)支持方式

1.对龙头采购商企业人员参加进口博览会所产生的机票(成都往返上海经济舱)和住宿费(四星标准)给予10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4人。

2.对参加“成都市采购签约暨对外开放说明会”并签约的境外重点供应商和重要嘉宾,按《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中“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支持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定额支持,支持标准为美洲、非洲企业2万元/人,欧洲、大洋洲1.6万元/人,东亚、西亚、中亚1.1万元/人,东南亚、南亚及台港澳地区9000元/人。

3.对龙头采购商、境外供应商、境外嘉宾的支持均由成都龙头采购商企业申报。

 

(三)企业需提交申报资料

1.龙头采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龙头采购企业/境外人员申报表(汇总表由区县商务部门填);

3.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4. 进口博览会采购商、签约商证件(护照签证页)复印件;

5.龙头采购企业、境外供应商和嘉宾实际发生机票、住宿票据(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6. 参会照片(不超过3张)或视频资料;

7.龙头采购商企业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8. 龙头采购商企业为境外供应商和嘉宾出具的出席“成都市采购签约暨对外开放说明会”并签约的证明;

9.龙头采购商企业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一)支持外贸企业技改和研发创新

1.支持对象:外贸进出口纳入成都市统计,2017年进出口5000万元及以上且2018年1-8月进出口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支持方式

(1)对加工贸易企业和配套产业链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研发给予支持。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不高于70%支持;对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投入设备费用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的,给予研发费用给予不高于70%支持。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且在此期间内竣工验收。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一般贸易企业为产品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不高于60%支持;对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投入设备费用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的,给予研发费用给予不高于60%支持。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且在此期间内竣工验收。(不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需提交申报资料